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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ane Inc.(以下簡稱「本公司」)就本店所提供之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中使用者個人資料之處理,訂定以下隱私權政策(以下簡稱「本政策」)。
第1條(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係指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指與生存之個人有關之資料,包括該資料所含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電話號碼、聯絡方式及其他記述等足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以及容貌、指紋、聲紋之相關資料與健康保險證之保險人編號等單憑該資料即可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個人識別資料)。
第2條(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
使用者購買商品或提出諮詢時,本公司可能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銀行帳號、信用卡號等個人資料。此外,本公司亦可能自合作對象(包括資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投放對象等,以下簡稱「合作對象」)蒐集使用者與合作對象之間所產生、含有使用者個人
資料之交易紀錄及結帳相關資訊。
第3條(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
本公司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如下。
1. 為履行本公司於買賣交易中之義務
2. 為會員管理、本人確認及認證服務
3. 簡化於本店或本店合作對象使用須辦理會員註冊之服務時的註冊等作業
4. 因應各項諮詢及售後服務等
5. 費用計算、帳款請求以及商品包裝與出貨作業
6. 刊載使用者張貼之資訊
7. 通知本服務營運上必要之事項(包含以電子郵件方式)
8. 本服務之廣告與宣傳(包含以電子郵件方式)
9. 舉辦活動及問卷調查等
10. 寄送電子報
11. 提供點數服務等
12. 刊載會員及使用者張貼之資訊
13. 為市場行銷資料之調查與分析及新服務之開發
14. 為系統維護及異常處理
15. 製作提供予業務合作企業之統計資料
16. 依契約及法令等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
17. 為寄送商品型錄及優惠資訊之直效郵件(郵寄)
第1條(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係指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指與生存之個人有關之資料,包括該資料所含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電話號碼、聯絡方式及其他記述等足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以及容貌、指紋、聲紋之相關資料與健康保險證之保險人編號等單憑該資料即可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個人識別資料)。
第2條(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
使用者購買商品或提出諮詢時,本公司可能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銀行帳號、信用卡號等個人資料。此外,本公司亦可能自合作對象(包括資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投放對象等,以下簡稱「合作對象」)蒐集使用者與合作對象之間所產生、含有使用者個人
資料之交易紀錄及結帳相關資訊。
第3條(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
本公司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目的如下。
1. 為履行本公司於買賣交易中之義務
2. 為會員管理、本人確認及認證服務
3. 簡化於本店或本店合作對象使用須辦理會員註冊之服務時的註冊等作業
4. 因應各項諮詢及售後服務等
5. 費用計算、帳款請求以及商品包裝與出貨作業
6. 刊載使用者張貼之資訊
7. 通知本服務營運上必要之事項(包含以電子郵件方式)
8. 本服務之廣告與宣傳(包含以電子郵件方式)
9. 舉辦活動及問卷調查等
10. 寄送電子報
11. 提供點數服務等
12. 刊載會員及使用者張貼之資訊
13. 為市場行銷資料之調查與分析及新服務之開發
14. 為系統維護及異常處理
15. 製作提供予業務合作企業之統計資料
16. 依契約及法令等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
17. 為寄送商品型錄及優惠資訊之直效郵件(郵寄)
18.為本店各項服務中個別訂定之其他目的。
第4條(利用目的之變更)
・本公司僅於利用目的與變更前具有合理關聯性之情形下,方變更個人資料之利用目的。
・變更利用目的時,本公司將依所定方式通知使用者,或於本店公告變更後之目的。
第5條(個人資料之第三人提供)
・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不會未經使用者事前同意而向第三人提供個人資料。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所允許之情形除外。
・為保護他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所必要,且難以取得本人同意時
・為提升公共衛生或促進兒童健全成長所特別必要,且難以取得本人同意時
・為協助國家機關、地方自治團體或其受託人執行法令所定事務所必要,且取得本人同意有妨礙該事務執行之虞時
・已事先告知或公告下列事項,且本公司已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提報時
・利用目的包含向第三人提供
・提供予第三人之資料項目
・向第三人提供之方式或方法
・依本人要求停止向第三人提供個人資料
・受理本人要求之方式
・不論前項規定為何,於下列情形,該資料之提供對象不屬於第三人。
・本公司於達成利用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將個人資料之處理全部或一部委外時
・因合併或其他事由承繼事業而提供個人資料時
・與特定對象共同利用個人資料,且就此事實、共同利用之個人資料項目、共同利用者之範圍、利用者之利用目的,以及就該個人資料之管理負責人姓名或名稱,已事先通知本人或置於本人易於知悉之狀態時
第6條(個人資料之開示)
・本公司受本人請求開示個人資料時,將不遲延地向本人開示。但開示將構成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決定不予開示時,亦將不遲延地通知該意旨。
・有危害本人或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利利益之虞時
・有顯著妨礙本公司業務適當執行之虞時
・其他違反法令之情形
・不論前項規定為何,歷程資訊及特性資訊等個人資料以外之資訊,原則上不予開示。
第7條(個人資料之更正及刪除)
・使用者於本公司所持有之本人個人資料有誤時,得依本公司所定程序,向本公司請求更正、追加或刪除個人資料(以下簡稱「更正等」)。
・本公司受使用者前項請求,並判斷有必要回應該請求時,將不遲延地進行該個人資料之更正等。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進行更正等,或決定不進行更正等時,將不遲延地通知使用者。
第8條(個人資料之停止利用等)
・本人以個人資料之處理逾越利用目的範圍,或係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為由,請求停止利用或刪除(以下簡稱「停止利用等」)時,本公司將不遲延地進行必要之調查。
・依前項調查結果,判斷有必要回應該請求時,將不遲延地進行該個人資料之停止利用等。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進行停止利用等,或決定不進行停止利用等時,將不遲延地通知使用者。
・不論前二項規定為何,停止利用等需支出高額費用或有其他窒礙難行之情形,且能採取保護使用者權利利益所必要之替代措施時,本公司將採行該替代措施。
第9條(隱私權政策之變更)
・除法令或本政策另有規定之事項外,本政策之內容得不經通知使用者逕行變更。
・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變更後之隱私權政策自公布於本店時起生效。
第10條(諮詢窗口)
有關本政策之諮詢,請透過本店內之聊天室與我們聯繫。
第4條(利用目的之變更)
・本公司僅於利用目的與變更前具有合理關聯性之情形下,方變更個人資料之利用目的。
・變更利用目的時,本公司將依所定方式通知使用者,或於本店公告變更後之目的。
第5條(個人資料之第三人提供)
・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不會未經使用者事前同意而向第三人提供個人資料。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所允許之情形除外。
・為保護他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所必要,且難以取得本人同意時
・為提升公共衛生或促進兒童健全成長所特別必要,且難以取得本人同意時
・為協助國家機關、地方自治團體或其受託人執行法令所定事務所必要,且取得本人同意有妨礙該事務執行之虞時
・已事先告知或公告下列事項,且本公司已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提報時
・利用目的包含向第三人提供
・提供予第三人之資料項目
・向第三人提供之方式或方法
・依本人要求停止向第三人提供個人資料
・受理本人要求之方式
・不論前項規定為何,於下列情形,該資料之提供對象不屬於第三人。
・本公司於達成利用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將個人資料之處理全部或一部委外時
・因合併或其他事由承繼事業而提供個人資料時
・與特定對象共同利用個人資料,且就此事實、共同利用之個人資料項目、共同利用者之範圍、利用者之利用目的,以及就該個人資料之管理負責人姓名或名稱,已事先通知本人或置於本人易於知悉之狀態時
第6條(個人資料之開示)
・本公司受本人請求開示個人資料時,將不遲延地向本人開示。但開示將構成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決定不予開示時,亦將不遲延地通知該意旨。
・有危害本人或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利利益之虞時
・有顯著妨礙本公司業務適當執行之虞時
・其他違反法令之情形
・不論前項規定為何,歷程資訊及特性資訊等個人資料以外之資訊,原則上不予開示。
第7條(個人資料之更正及刪除)
・使用者於本公司所持有之本人個人資料有誤時,得依本公司所定程序,向本公司請求更正、追加或刪除個人資料(以下簡稱「更正等」)。
・本公司受使用者前項請求,並判斷有必要回應該請求時,將不遲延地進行該個人資料之更正等。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進行更正等,或決定不進行更正等時,將不遲延地通知使用者。
第8條(個人資料之停止利用等)
・本人以個人資料之處理逾越利用目的範圍,或係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為由,請求停止利用或刪除(以下簡稱「停止利用等」)時,本公司將不遲延地進行必要之調查。
・依前項調查結果,判斷有必要回應該請求時,將不遲延地進行該個人資料之停止利用等。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進行停止利用等,或決定不進行停止利用等時,將不遲延地通知使用者。
・不論前二項規定為何,停止利用等需支出高額費用或有其他窒礙難行之情形,且能採取保護使用者權利利益所必要之替代措施時,本公司將採行該替代措施。
第9條(隱私權政策之變更)
・除法令或本政策另有規定之事項外,本政策之內容得不經通知使用者逕行變更。
・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變更後之隱私權政策自公布於本店時起生效。
第10條(諮詢窗口)
有關本政策之諮詢,請透過本店內之聊天室與我們聯繫。
